依法劃定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護范圍,確定工程用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搞好水利工程管理、充分發(fā)揮水土資源效益的基礎條件,也是實現(xiàn)地政統(tǒng)一管理的必然要求。特別是在市場經濟的新體制下,如果水利工程用地仍舊權屬不清、界限不明,工程將無法正常管理和運行。因此,搞好水利工程用地劃界確權工作,既非常必要也非常重要。
一、劃界確權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確認使用權。”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guī)定》(國土籍字1995第26號)第十六條規(guī)定:“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條》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的華僑農場使用的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個人用地),迄今沒有退給農民集體的,屬于國家所有。《六十條》公布時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公布時止,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國家所有:1、簽訂過土地轉移等有關協(xié)議的;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使用的;3、進行過一定補償或安置勞動力的;4、接受農民集體饋贈的;5、已購買原集體所有的建筑物的;6、農民集體所有制企事業(yè)單位轉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的。一九八二年五月《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公布時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開始實行時止,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違反規(guī)定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依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了清查處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確定為國家所有。凡屬上述情況以外未辦理征地手續(xù)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jù)具體情況,按當時規(guī)定補辦征地手續(xù),或退還農民集體。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違法占用的農民集體土地,必須依法處理后,再確定土地所有權。”
各水利工程用地單位要嚴格執(zhí)行上述規(guī)定,按照與工程實際占地相吻合的合法有效的權屬證明材料,依法確權。
二、工作經費
水利工程劃界確權所需經費從水費中列支。國土部門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原則上按[1990]國土(籍)字第93號文《關于土地登記收費及其管理辦法》執(zhí)行。即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用,自收自支事業(yè)單位每宗地最高不超過4萬元;差額預算管理事業(yè)單位最高不超過1萬元。具體可根據(jù)工作量大小,由國土部門和水利部門協(xié)商確定收費數(shù)額。
三、工作措施與時間安排
首先,抓好組織發(fā)動。市政府擬于近期召開由市直有關部門領導、縣(區(qū))的分管縣(區(qū))長、國土資源局長、水利局長參加的水利工程用地確權工作會議,將任務和要求全面部署下去,盡快啟動確權工作。各新聞單位要積極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二是,各級國土和水利部門要抽調精干力量,組成工作班子,落實責任,抓緊鋪開具體工作。本著先易后難、先急后緩的原則相機進行用地申報、權屬調查、地籍測繪和登記發(fā)證,特別是已經著手進行了用地申報、權屬調查等部分工作的,要搞好銜接,抓緊后續(xù)工作,避免費工費時的重復勞動?偟囊笫悄甑浊巴瓿纱_權任務。
三是,嚴格依法行政,既要滿足水利工程運行管理需要,又不無故侵占農村集體利益。按照確權依據(jù)充分、調查程序完備、測繪圖表齊全、數(shù)據(jù)準確可靠的要求,高標準、高質量地完成確權任務。
四是,已經確權的渠道和河道,要結合春季林業(yè)會戰(zhàn),全部進行綠化。由工程管理單位直接與承包人簽訂合同,實行林木、護堤地、堤身、堤頂路面及有關建筑物捆綁式承包管理,充分發(fā)揮水土資源的綜合效益。
五是,嚴肅政治紀律,強化法制手段,對于無理干擾確權工作及河渠綠化工作的個別人,經教育無效,要給予適當?shù)狞h紀政紀處分或治安處罰,以保證確權工作及河渠綠化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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